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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霞,谭苋 | 论马克思对“治理的贫困”的批判与超越

冯霞,谭苋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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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对“治理的贫困”的批判与超越


作者简介

冯霞,江西九江人,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首席专家兼执行主任,兼任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常务理事、福建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副会长。入选福建省高层次人才、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福建省“双百”特支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主持国家社科基金3项(含重点1项),出版学术专著2部,在《马克思主义研究》《人民日报》理论版等期刊发表论文60多篇,获省社科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8项。


谭苋,江西抚州人,厦门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制度共存竞争的时代条件下,如何超越资本主义治理之困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之义,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治理的贫困”的批判与超越为此提供了探索方向。自《莱茵报》时期开始,马克思从理性批判视角揭示了“治理的贫困”在资本主义国家治理结构中的矛盾状况,从法哲学批判视角剖析了其发生机制,从政治经济学批判视角澄明了其负载于资本逻辑之上的制度性根源;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提出了破解“治理的贫困”的根本途径,并由此实现了对资本逻辑下“治理的贫困”的超越。马克思对“治理的贫困”的批判与超越,为正确认识资本主义治理的本质与局限性、探求中国式现代化治理道路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基础和理论指引。

关键词:马克思;“治理的贫困”;中国式现代化治理道路


治理问题是马克思公开申论社会现实之初就深入关切的核心问题,也是贯穿马克思社会批判和社会发展理论的隐含主题。早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就以“治理的贫困”深刻揭示了当时的治理机制和治理过程与普遍性社会矛盾之间现实和必然的联系。从理论建构的规划和革命实践的需要出发,马克思后来并没有运用与“哲学的贫困”相同的外在形式处理“治理的贫困”这一主题,而是根据治理问题的物质利益和社会关系本质,在法哲学批判、政治经济学批判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内部合理安排了其恰切位置和表达形态。马克思对治理问题的研究方法和论证方式,显然与当代西方以“机制—过程”为中心、强调治理作为开放但独立的社会系统的基本理论倾向和知识生产路径具有明显差异。事实上,当代西方治理理论发展呈现出的治理话语的繁荣,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与其所表征的治理效果互相支援,但尚未脱离资本主义“治理的贫困”自我疏解的理论轨道。因此,探索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制度共存条件下中国式现代化治理道路,仍需在当代治理理论的话语繁荣中进一步认识和把握马克思对“治理的贫困”的批判与超越。


一、现实和管理原则之间的矛盾:对“治理的贫困”的最初揭示

1842年,马克思大学毕业后成为《莱茵报》主编,“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彼时报纸驻摩塞尔记者科布伦茨在他一些不署名的文章针对摩塞尔河沿岸地区酿造葡萄酒农民的贫困问题发表了一系列观点,批评治理机构的不作为,却被莱茵省总督指摘为歪曲事实、诽谤政府。为此,马克思收集了大量一手材料写作了《摩塞尔记者的辩护》,并以摩塞尔记者的名义在文中全面深刻论证了科布伦茨的观点,尖锐抨击普鲁士的治理机构和制度,指出“摩塞尔河沿岸地区的贫困状况同时也就是治理的贫困状况”。“治理的贫困”正是在此背景下提出来的。

在马克思看来,这种贫困状况具有一般性。它并非偶发的、特殊的突如其来的急性病,而是经常的、普遍的人们已经习以为常的慢性病,“十多年以前就已经几乎是神不知鬼不觉地到来了,它起初是逐渐地、而后来就以雷霆万钧之势愈来愈接近其顶点,其规模也扩展到愈来愈可怕的地步”。这种贫困状况的经常性、普遍性与严重性,事实上揭示出“治理的贫困”中蕴含的“现实和管理原则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既体现在官僚和私人之间,也体现在官僚治理体系内部。

官僚与私人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双方对贫困现实景象理解的矛盾,呈现出“官僚的理智”与“市民的理性”的对抗。私人眼中昭然若揭的现实和官僚在办公室里所看到的世界景象是不一样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在私人看来,为反对贫困而维护的私人利益同时也就是国家的利益,因此“那个据说只有他才有权创造国家生活的官员”有义务消除他们的贫困状况;官僚则从官方文件中的现实出发,将私人眼中的真实景象认定是虚构的,把造成贫困状况的过错推给私人并认为灾难就是他们自己造成的。由此,私人指责官员仅把自己直接活动的范围看作国家,使所有其他的老百姓都被排斥于国家生活之外;官僚则指责私人把他们自己的私事夸大成国家利益。这种因对“现实”的矛盾理解而导致“官僚的理智”与“市民的理性”的对抗是“治理的贫困”的一方面体现。

另一方面,“治理的贫困”也普遍弥散在官僚治理体系内部。从治理机构来看,不同治理部门都坚信当地贫困状况与本部门毫无关系从而把问题推卸给其他部门。比如地政局“坚持地籍簿中对摩塞尔河沿岸地区的情况所作的判断毫无差错”,而财政部“断定灾难不是由‘税收的’原因,而是‘完全由于其他的原因’造成的”。同样地,行政当局也“根本不认为贫困的原因就在自己的活动范围内,而认为是在这个范围之外”。这就从总体上造成整个治理体系对贫困状况的不作为,因为所有治理机构都将自身与问题相隔离,它们之间不是合作共治而是彼此对立的。从治理者的角度看,直接与葡萄酒酿造者接触最多的治理者认为他们处境的好与坏并非由他所造成的,并不是他有意为之,而是事在必然。因为在他的视域里,即使酿造者处境恶劣,这也是非他所能治理的,因为“管理原则本身和制度本身好坏的问题,他是无权过问的,这个问题只有上级才能考虑”,从而将问题排除于自身之外。而他的上级,又以自身作为个别的行政者有遵循国家法律的责任——“不考虑一切私人利益实施这些法律的责任”为由,认为自己并没有制定法律和条例的权利而只有执行的义务,结果就是治理机构不能改革自身治理原则和方法,而只能改变治理对象。这也在客观上造成一个治理悖论:在遵循既有治理原则的前提下,治理者愈是努力治理贫困问题,这种贫困现象却愈是顽强地不受丝毫影响;而面对贫困现象日益扩大,治理者就愈加坚信这是一种不治之症,坚信治理机关什么也改变不了,一切改变都必须由受治理者自己来做,坚信“治理是为国家而存在,而不是国家为治理而存在”。于是,国家自然而然地被排除在治理之外,如此这般的后果便是“治理的贫困”无法在既定国家治理结构框架内破解。

既然现存治理问题无法在既定治理者-被治理者的国家框架内得到解决,那“治理的贫困”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消除呢?彼时马克思在思想上还未完全摆脱黑格尔理性主义的影响。在他看来,之所以会产生这种无法解决的矛盾,根源在于治理“理性”的缺失。在缺乏理性因素的前提下,治理者和被治者只能从各自利益出发从而导致“治理的贫困”的不可解决性。因此,“治人者和治于人者都需要有第三个因素”,它既是不以官僚前提为出发点的“政治的因素”,同时也是不直接与私人利益需求纠缠在一起的“市民的因素”。作为一种补充因素,它同时“具有公民的头脑和市民的胸怀”。这种治理理性的现实形态就是自由报刊。在报刊上治理者和被治者可以跳出各自从属关系的范围,作为公民而非作为个人,以理性的力量在权利平等的情况下批评对方的原则和要求。唯有代表理性因素的自由报刊,才能化私人利益为普遍利益,才能减轻这种贫困状况,使“治理的贫困”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解决。

总的来说,《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对“治理的贫困”的理解还受限于黑格尔理性主义的影响,试图在现有治理体系框架内寻求超脱于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之上的理性因素来认识和解决问题,尚未形成对“治理的贫困”的系统性认识和根源性理解。但与此同时,直接接触到现实物质利益难题的马克思,随着对诸如贫困状况、新闻出版、等级议会等具体治理问题的日益深入分析,已经开始认识到理性的限度。“治理的贫困”作为一种客观现象不仅普遍存在于物质世界,同时还弥散在整个政治上层建筑之中。这种矛盾使马克思开始对黑格尔法哲学理论的态度从信奉转向怀疑和反思进而走向批判,这预示着他对“治理的贫困”认识的新的可能性。


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对“治理的贫困”的法哲学批判

为解决《莱茵报》时期遇到的有关“所谓物质利益的难事”,找寻产生“治理的贫困”等问题的真正根源,马克思重返书斋进行理论研究。克罗茨纳赫时期,通过对大量历史资料的系统性研究,马克思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对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国家观作了全面剖析与深刻批判。在马克思看来,当时落后的德国不具备现代国家治理制度,“唯一与正式的当代现实保持在同等水平上的德国历史”是德国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它们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终的表述”。因此,不直接批判现存国家制度而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思想,反而“恰恰接触到了当代所谓的问题之所在的那些问题的中心”。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出发,马克思得出了相反的观点,确立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命题,并将对“治理的贫困”的根源性认识从理性国家转向市民社会。

首先,虽然马克思深刻批判了黑格尔的理性主义,但他很重视其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及其超越性意义。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是近代西方的主流政治哲学叙事。作为传统自由主义的代表,洛克认为,治理共同体是在个体为保护自身权利而自愿放弃其自然法的执行权并缔结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前提和目的都是保障个体权利。因此,政治权力“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近代以来,即使自由主义遭遇各式规范性批判与实践性危机,却始终是西方政治哲学思想的主流。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罗尔斯《正义论》为标志,再次掀起自由主义讨论浪潮。和洛克一样,罗尔斯明确将个人权利视为人们交往与合作的首要理念和基础,但他在传统自由主义的基础上,更深入概括了以先验论为前提的社会契约观,并将其抽象到更高水平。在其正义理论中,他明确将保障个人权利的差异原则视为建立社会制度的首要正义原则。概言之,在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传统中,治理的目的就是以有效方式实现与维护个人权利。

与之相反,近代西方另一重要思想传统则更强调人的社会历史性,主张将“公共善”“公共理性”作为治理的核心规范,黑格法哲学思想是其典型代表。黑格尔并不否定以原子化个人为核心特征的市民社会的存在,但他认为这种存在与国家充满矛盾。“个人赖以存在的公团、共同体,市民社会,是同国家分离的”,是私人利益的化身及其和公共利益相冲突的舞台,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而政治国家“是从家庭和市民社会中得出的抽象”,是“将特殊东西直接包含在普遍东西之内的根源”,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和客观精神的最高体现。市民社会中的种种冲突无法在其自身得到化解,只能求诸“达到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的理性国家。

黑格尔正确认识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立及其内在矛盾,“这是他的著作中比较深刻的地方”。马克思认同黑格尔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分的基本观点,但他否认黑格尔将国家看作市民社会根源与终点的理性国家观,并将两者位置“颠倒”过来。马克思认为,黑格尔一方面错误地“把现象的矛盾理解为观念中、本质中的统一”并由此把政治国家当作事物的本质,另一方面又“把作为人民的整体存在的国家同政治国家混为一谈”。马克思指出,这种矛盾“有某种更深刻的东西,即本质的矛盾作为自己的本质”。这种本质的矛盾并不来源于国家,恰恰相反,“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政治国家的矛盾,因而也就是市民社会同自身的矛盾”。

以此为基础,不同于黑格尔国家观的理论出发点,马克思认识到必须深入政治国家产生的前提和根源——市民社会来考察两者的关系以及现实问题。换言之,马克思不是在抽象的“自然状态”中分析国家的发生机制,而是将其置于现实社会与具体历史进程中来考察,正确认识到非但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相反,政治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这种形式本质上是由社会生产对效率和秩序的需求而产生的政治组织形式,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特定阶段的必然现象。由此,对“治理的贫困”问题的解决,不应到政治国家中去寻找良方,而要回到现实社会组织,即“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在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剖析中,马克思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实现了国家与社会对立的二元论立场向市民社会一元论观点的转向,从国家转向市民社会探寻“治理的贫困”的根源。


三、治理的二重性与资本逻辑:对“治理的贫困”的政治经济学批判

通过法哲学批判,马克思使国家神话“除魅”。作为人类社会发展阶段性的治理组织形式,国家在治理中的效度是有限的。作为社会分化的政治产物,国家并非解决“治理的贫困”问题的手段,而是有待解决的问题本身。“治理的贫困”无法依赖对国家理性的完善和追求而解决,理想的治理也无法依靠对国家的限制而实现。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批判的国家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国家,而是资本主义社会在政治形式上的概括即现代国家。从国家与社会的辩证出发,马克思转向政治经济学体系,对现代国家赖以产生的前提——资本主义社会展开深入批判。

虽然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体系内并没有专门探讨治理问题,但他在“资本一般”的限度内,对资产阶级治理的基本特征、本质属性及其内在矛盾等问题进行了概要性分析,阐释了关于治理问题的一些重要观点。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逻辑主导下的治理具有二重性,这既是治理的基本特征,也是造成“治理的贫困”的直接原因。一方面,“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这意味着治理作为人类社会有序生产的基本要求,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这是治理的自然属性。另一方面,“一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为资本的职能”。在治理职能转变为资本的职能后,这种“作为资本的特殊职能取得了特殊的性质”。这种特殊的性质即是治理的社会属性,在资本逻辑下,这种特殊性是引发“治理的贫困”的原因所在。治理原本应是治理主体协调彼此活动以达到有效执行总体生产运行的过程,但在资本逻辑下,治理的观点“并不是人类的观点,而是资本家的观点,也就是在对抗的社会关系的环境中管理一种难以驾驭的劳动力的观点”。由于资本家以剩余价值最大化为生产动因和最终目的,因此与工人处于不可避免的对抗中。这种对抗决定了资本家对治理权的独享及对治理过程的单向操控,使得资本家成为唯一的治理主体,而工人不仅无法作为主体参与到生产过程的治理中,反而和生产一道成为治理的对象。这种治理主客体之间的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既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无法根除的。

换言之,在资本逻辑下,“治理的贫困”无法消除。从根本上讲,“治理的贫困”的真正解决首先有赖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在生产力不足以丰富到每个个体都有必要劳动时间以外的空余时间参加公共事务治理的情况下,“必然有一个脱离实际劳动的特殊阶级来从事这些事务”。因此,只有通过高度工业化使生产力得到极大提升,将每个个体的必要劳动时间大为缩短,才有可能“使一切人都有足够的自由时间来参加社会的公共事务”。与前工业社会相比,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在工业化的迅猛推动下获得了巨大发展,客观上为所有人共同治理公共事务提供了物质基础。但是,资本逻辑下以资本家私人所有为根基的资本主义制度却在根本上束缚了生产力的全面发展和真正解放,同时也在根本上排除了一切社会成员共享劳动成果的可能性。这也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制度框架内“治理的贫困”既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根源上无解的。为此,首先必须“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的干涉”,“使生产资料摆脱了它们迄今具有的资本属性,使它们的社会性质有充分的自由得以实现,从此按照预定计划进行的社会生产就成为可能的了”。由此,从“治理的贫困”的制度性根源出发,马克思指明了破除“治理的贫困”的根本途径——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使生产资料真正摆脱其私有性。

在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深刻剖析中,马克思探寻到“治理的贫困”内在的制度性根源,指明了破解路径和方向,从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视角阐明了资本主义消亡的历史必然性。马克思不仅以批判来解释世界,更意在通过批判来探寻改变世界、使人类获得真正解放的实践道路,其对资本主义“治理的贫困”的批判内蕴着以人类解放为旨归的超越性特质。


四、从巴黎公社到自由人联合体:对“治理的贫困”的超越

在破除“治理的贫困”的制度性根源之后,如何在未来社会实现理想的治理、实现人类的真正解放,马克思并没有擘画详尽的蓝图,而是从基本原理层面表述其相关思想。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不能直接进入共产主义治理阶段,而必须先经历一个过渡阶段。对于过渡阶段新型社会的治理问题,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有较为详细的阐释。这部以总结1871年巴黎公社经验为主要内容的著作,被列宁视为“马克思主义在国家问题上的最高成就”。巴黎公社是人类历史上首次无产阶级政权进行治理的尝试。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对巴黎公社治理实践经验作出了深刻总结,并从治理的性质、主体、制度等方面勾勒了过渡阶段无产阶级治理的基本框架。

关于治理的性质。在阶级社会,治理兼具政治性和社会性的双重属性,体现为国家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双重职能。政治统治是资产阶级国家的根本职能,以维护少数人的利益为根本目的,其实质是将国家作为“资产阶级的暴力阶级统治的手段”以及“扑灭革命、扼杀人民群众的一切解放要求的工具”。社会管理仅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而最低限度地存在,其存在也仅因“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将把资产阶级政权中的合理职能“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通过这种转化,国家将“失去其政治性质,而变为维护真正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

关于治理的主体。马克思指出,“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由人民作为主体参与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是无产阶级新型政权区别于资产阶级国家的重要方面。在资产阶级社会,治理权由居于统治地位的少数官僚掌控,这些人“身居高位,收罗人民群众中的知识分子,把他们放到等级制国家的低级位置上去反对人民群众自己”。在打碎资本主义国家机器之后,无产阶级作为人民的代表将取代官僚而成为国家的主人。由人民选举出来并可随时罢免的勤务员将代表人民进行治理。由此,原有旧政权中“治理的贫困”内在的主客体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也就随之解决了。

关于治理的制度。治理需要以制度为依据和保障,否则不仅无法达到良善治理的目标,甚至连基本的公共秩序的维护都无法实现。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治理实践时,对无产阶级执掌政权后如何进行治理提出了若干制度性构想。一是主张建立真正民主制,为治理奠定根本制度基础。公社实行议行合一制度,并以公社为纽带紧密联系人民。二是实行劳动者联合的个人所有制,为治理奠定物质基础。三是实行全民义务教育,为治理奠定能力基础。四是建立国际主义外交制度,为治理奠定世界基础。只有抛开狭隘的民族视野,团结全世界的无产阶级,才能最终实现共同目标。

在完成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过渡使命之后,人类社会将进入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在这一阶段,生产将实现共产主义的调节,“人们将使交换、生产及他们发生相互关系的方式重新受自己的支配”。在此基础上,自由人联合体形成,人类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解放,“治理的贫困”也在根本上得以完全消除。在自由人联合体中,治理有两种基本形态,一是个体的高度自治,二是不同个体对生产和公共事务的联合治理。生产力的高度发达与分工的最终消灭使个体自治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自由的施展平台。而在联合治理中,每个个体也能“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并在这种联合中达到共同治理目标。

自由人联合体中每个独立个体的自由联合劳动与联合治理,既为全社会供给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物质资源,也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条件。每个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既是共产主义的终极目标,也是马克思治理思想的终极价值旨归。


五、结语

遵循“具体—抽象—具体”的思维发展逻辑,以对“治理的贫困”的经验性认识为逻辑起点,马克思通过多重批判深刻揭示了其内在矛盾、发生机制及负载于资本逻辑上的制度性根源,阐明“治理的贫困”是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无法克服的内在矛盾。以此为基础,马克思提出了破解的根本途径,实现了对资本逻辑下“治理的贫困”的超越。通过批判性解构和超越性建构,马克思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关于治理的分析框架,这对我们正确认识当代资本主义治理的本质与局限性,更好探寻中国式现代化治理道路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其一,必须坚持治理的社会主义方向,完善和发展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马克思所处的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相比,在当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制度并存和竞争的全球化时代,资本主义治理有许多新的特点,但其本质和根本矛盾却并未随着时代变迁而发生变化。人类社会“至今仍然生活在马克思所阐明的发展规律之中”。马克思批判的“治理的贫困”问题在当今资本主义世界不仅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反而呈现出更为错综复杂的态势。福利国家治理危机频发、治理赤字与发展赤字交相叠加、社会运动此起彼伏、全球性治理风险滋生蔓延等。究其根本,并不在于西方治理理论争论的治理主体是国家还是社会、治理模式是垂直等级制还是扁平式网络等功能性问题,而在于马克思深刻揭示的负载于资本逻辑上的制度性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化生产与生产资料尤其是资本私人所有之间不可调和的冲突。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治理的贫困”本质的深刻揭示,阐明了社会主义制度取代资本主义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价值正当性。在探寻中国式现代化治理道路中,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使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更好服务于人民共同富裕和全面解放的根本目标。

其二,必须注重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全面协调、整体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早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就敏锐观察到治理问题的弥散性和普遍性。“治理的贫困”并非局部性冲突或偶发性事件,而是弥散在上层建筑和经济生活各领域各环节的一般性问题,其本质是社会的结构性矛盾。矛盾的全面解决依赖于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的整体性筹划与协调性安排,而非仅仅注重某一个方面。以此而言,无论是在马克思所处的早期工业化社会,还是当代的后工业化和信息化社会,资本主义治理都有着无法克服的内在局限性。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治理术一直以来都是资本主义治理的主要方式,政府治理机制在二战后曾风靡一时,但随着20世纪末福利国家普遍陷入发展滞缓困境,新一轮市场化改革再次使政府退居到“守夜人”角色。在思想领域,以新自由主义为价值底色的西方治理理论极力鼓吹所谓“去政治化”的治理也进一步强化了经济治理术的核心地位。这就使得:一方面,资本主义治理之困因结构性治理的缺失而无法得到真正解决;另一方面,一旦市场失灵,高度分化、多中心、权力碎片化的治理模式在市场的盲目性、滞后性以及资本的逐利性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极易陷入困境,造成治理失败。超越片面狭隘的资本主义治理,要求我们在探寻中国式现代化治理道路中始终坚持统筹兼顾、全面治理的整体性治理理念,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全面协调、整体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

其三,必须坚持治理的人民性,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治理过程始终,使治理更好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旨归。在马克思的视域中,治理的正当性不仅是破除“治理的贫困”的基本前提,也是最终归宿。只有着眼于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治理,即合乎人民性的治理,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正当性。这既是社会主义治理不同于资本主义治理的本质特征,也是其根本优势所在。因此,在探寻中国式现代化治理道路中,要始终坚持人民在治理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以促进人的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出发点,确保治理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治理的根本价值立场和实践落脚点,保障治理成果由人民共享。

概而言之,“沿着马克思的理论的道路前进”,进一步推进和拓展对马克思主义治理思想的多维考察与理论研究,既有助于促进社会主义治理理论的丰富与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治理实践提供更有力的思想基础和价值指引,也有利于深化治理理论本身并拓展其研究维度,以更好推进对全球治理难题的认识与解决。


原文刊发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马克思主义研究》专栏,第1—8页。因篇幅问题,注释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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